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两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组织他人与医院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并参与手术过程,两上诉人的行为系非法行医行为,造成10名患者受到重伤,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对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眭国荣、眭国良无医生执业资格,以公司为依托,先后在多个省份的多家医院组织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表明两上诉人非法行医的故意客观存在。在手术中,眭国荣具体负责人工晶体的配送,眭国良负责安装、操作超声乳化仪,二人的行为应当是完整手术的具体部分,是手术中的不同分工,不能以两上诉人在手术中的“辅助”行为而否定两人参与了王某等10名患者的手术过程。因此,上诉人眭国荣、眭国良的非法行医行为与10名被害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宿州市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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