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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保眼科手术安全保险条款

2004-08-28 10:39:37来源:华夏近视网(ChinaEy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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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眼科手术安全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4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0周岁(含10周岁,下同)至55周岁,在保险人认可的眼科专科医院或经卫生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实施LASIKPRK手术的医疗机构进行LASIKPRK手术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接受LASIKPRK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手术眼睛(以下简称术眼)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接受LASIKPRK手术,因手术意外而导致术眼眼球摘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接受LASIK手术,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近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1.00D,但未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

    2、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近视屈光度无改善或术后术眼近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小于1.00D(含1.00D),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3、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远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2.00D但小于6.00D(含6.00D),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4、手术后第90日术眼远视屈光度绝对值较术前增加大于6.00D,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

    四、被保险人接受PRK手术,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1、手术后第180日术眼近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大于1.00D,但未失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

    2、手术后第180日术眼近视屈光度无改善或术后术眼近视屈光度较术前增加小于1.00D(含1.00D),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3、术后术眼手术区产生因手术意外导致的级疤痕,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25%。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未按术后注意事项办理;

    五、被保险人在非手术医院另行求医;

    六、因被保险人术前已患有的疾病而影响手术效果。

    如发生以上情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并且医生施行手术之时起,至LASIK手术后90日,PRK手术后180日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一被保险人每次手术每只眼睛最多投保1份本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二、本保险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50元。

    投保人应于合同成立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保险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因LASIKPRK手术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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